申报设置医疗机构程序
经办单位:卫生局 经办人:王联华
申报设置医疗机构需符合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使医疗资源不出现重复,同时在医疗机构设置上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一、不设床位或在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区)级卫生局受理并负责初审、审查同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地(市)级卫生局审核,地(市)级卫生局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县(市、区)卫生局依据上级卫生局审核批复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的是否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服刑期间的罪犯。
4、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6、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7、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8、因道德败坏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9、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10、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具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编制内卫生技术人员,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有前款2、3、4、5、6、7、8、9项所列情形之一以及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或不具有医疗业务管理能力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在城市(含县城关)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凡在农村设置医院、门诊部的申请人资格依前款规定办理。
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医士以上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由政府指定或在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办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由其代表人办理,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由申请。
五、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可以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前款第二项材料应附具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个体诊所的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须提交申请执业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交执业,职称证明及任职履历证明,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审核意见。
六、申请设置医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选址不合理、建筑不合医疗要求。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人员、设备等配置不合理。
七、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规划,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局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八、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体检证明。
九、县(市、区)卫生局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自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业务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需要。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卫生局核准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9、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规模或诊疗科目与需求不相适应者。
10、提交虚假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