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单位:卫生局 经办人:王联华
一、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规划,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局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体检证明。
三、县(市、区)卫生局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自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业务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需要。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卫生局核准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9、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规模或诊疗科目与需求不相适应者。
10、提交虚假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