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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5日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如同一事实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继续征收,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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