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你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委办局 >> 计生局 >> 流动人口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05日

    1、流往省外的成年流动人口,本省跨县(市、区)流动的女性育龄人口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要提供便民、快捷的服务,免费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纳入现居住的管理和服务。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每年至少查验《婚育证明》二次以上。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时寄回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知其户籍地。
    A、经核实,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B、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一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C、在《婚育证明》有效期间,在现居住地未发生婚育情况变化的育龄妇女需要换发《婚育证明》的。
    D、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临时《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