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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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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水 利 局 |
河道采沙管理费 |
市场售价17% |
闽价费字[1992]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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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 工本费 |
10元/本 |
闽价 [1997]4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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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费 |
工业取水 |
火力发电:地表水0.002元/kW、地下水0.004元/kW;大中型水利发电0.025元/kW;小型水利发电0.002元/kW;其他工业生产(含建筑业)①地表水0.03元/立方米,②底下水0.06元/立方米。 |
闽价[2003费字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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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取水 |
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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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水 |
第三产业生产经营等:①地表水0.04元/立方,②地下水0.07元/立方;养殖: ①地表水0.02元/立方,②地下水0.03元/立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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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监督费 |
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5000万元至1亿元按1.5‰ |
省建委、建行闽建科[87]022号 |
受监工程收费起点300元,若受监工程距城区10至50公里加收15%监督费,距城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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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水 利 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开矿开山采石生产建设、弃土、弃渣、堆放物 |
1-2元/立方米 |
闽价[1996]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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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的矿种 |
0.5元/平方米 |
闽价[1998]函件号 |
不得按面积和体积重复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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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工程维护费及防洪保安资金 |
工厂、矿山、供发电企业销售收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邮政电信、印刷业、公用事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粮食部门、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按年营业额分别计征千分之零点七;保险公司和各类银行(含下属的各类企业),按保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计征千分之一点八;个体工商户主按年征收60元 |
武政[2003]综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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