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位于武夷山市政府办公大楼一层。联系电话:0599-5303790传真:0599-5302773转
机构设置
领导班子成员:郑良(代主任) 洪碧光(主任科员) 黄艳菁(副主任科员)
内 设 科 室 :综合科 负责人:章志峰
主要职责
承办因公出国(境)所需材料
①境外发出的邀请函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组团出国(境)文件材料
②本单位出具的申请出国(境)文件、材料
③与本出访任务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如照片、身份证、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论文、合同书副本等等。
④组织部门的正审材料
⑤省直单位的同意函
⑥签证所需材料(因国家而不同)
⑦其它材料(因出访人员身份及出访性质而定)
确认华侨投资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说明
1、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向投资所在地县(市、区)外事侨务办递交一份“关于要求享受华侨投资待遇的申请报告”。
2、向投资所在地外事侨务办提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一份。
3、向投资所在地外事侨务办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向投资所在地外事侨务办提供投资者在海外定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填写《享受华侨投资待遇登记表》一式叁份。
以上五份材料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交给投资所在外事侨务办,如无其它方面问题,可予确认,核发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制的《享受华侨投资待遇》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办理归侨证需以下证件材料:
1、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归国时间( 年 月);
4、出生地。
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须知
一、有关身份的认定
“三侨子女”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开具范围
根据省侨办闽侨(1998)007号文规定,高考考生的“三侨”生身份证明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各地、市侨办统一办理,中考及初考生的“三侨”生身份证明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办统一办理。跨地区的证明,一律无效。
三、开具“三侨”生证明的必备交验材料
1、确认申请人的“三侨”生身份的证明:
申请人或其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及档案复印件。
归侨、归侨子女的家长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地、市的由单位的主管局出具证明;县一级单位由县人事局、劳动局或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归侨、归侨子女的家长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上述证明均要写明(1)归侨姓名;(2)回国时间;(3)侨居国地址;(4)从事职业以及子女姓名;(5)现在何处学习;(6)需报考哪一类学校;(7)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2、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1)归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有的归侨由于历史原因,档案里没有记载海外情况,如能提供当时在国外定居或回国护照等有效证明的,可予以确认其身份。
(2)归侨、华侨认养的子女、在办理证明书时,应将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交由外事侨务办验证,时间应在七年以上。民间契约不能作为确认“三侨生”身份的依据。
(3)华侨提供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件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认证书。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书。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定居证件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出生地、性别、定居时间、定居国名称、定居证件号码。
(4)归侨与其子女的关系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华侨与国内子女的关系须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提供证明。
3、高考考生属县(市、区)级管辖范围内的,还须提供县(市、区)级外事侨务办初审后出具的“三侨生”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