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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管理好风景区资源是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促进风景区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地市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并结合武夷山风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资源保护管理
第一条 风景区内的林、竹、绿地等均属特殊用途植被,实行绝对保护,严禁私自砍伐、采折。绝对保护地带范围内严禁开山种植茶果,违者按照《森林法》有关条款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治安公约》第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 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山体、水体。 严禁开山炸石取土取沙。确因景区建设需要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地点进行; 严禁在九曲溪水域内使用任何手段捕鱼、炸鱼。违者,没收工具并罚款300--500元,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严格景区内野外用火的审批手续。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对造成火警火灾者,按过火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元,并责令其植树造林。 在主景区内(划定的吸烟区除外),严禁吸烟,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造成火警火灾者,按过火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元。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严格保护主景区的林木资源,在景区内生产、生活、经营等,不得采伐乔灌木做燃料。推广液化汽和电力等为燃料。 第五条 严禁捕杀、销售国家一、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和滥捕野生动物,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违者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禁止在树、木、竹、岩壁上随意乱刻滥画。违者每字(处)罚5--10元。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景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改、扩、新建工程等)均须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否则不得施工,已施工的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或由景区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负(或以料顶工)。 对违反审批规定,不按图施工的建筑,视为违章建筑,除无条件拆除其违章部分外,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凡需在景区内设置广告、招牌、标志、临时搭盖(摊点)及有关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实地察看论证,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已动工的应自行迁出景区,否则予以拆除,没收材料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九条 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景区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经营户及摊点等实行房前屋后卫生包干责任制。各单位均须设置垃圾池(篓),由景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均须倒入垃圾箱,违者处以5--50元罚款,或以物抵押。 第十二条 景区内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废料等在工程竣工时应清理完毕,未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及时搬离景区。因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无工地的临时工棚一律要拆除搬迁。 第十三条 景区内各夜市摊点,应在次日8时前清理干净否则除责令清理干净外并处以10--20元罚款。
第四章 经营网点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景区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实行定点、亮证、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第十五条 景区内的所有服务经营网点、摊点等设置均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取得工商、税务、卫生、旅游等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后,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招投(已设置的需重新办理手续),否则予以取缔。临时性、季节性的食品,只限在指定地点出售,不得进入主景点,否则处以10--5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所有经营户应按规定的经营场所营业,一律不准摆设店外店、店外摊、摊外摊,不得占用过道、回廊、道路等进行经营。不听劝阻者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50元,情节恶劣者,终止经营合同(不退还押金),直至报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不准销售伪劣、假冒商品。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不得出售珍稀保护动植物。 第十八条 出售商品,服务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国家限价的商品需由物委定价。 第十九条 景区内不得纠缠、尾随游客兜售物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二十条 景区内禁止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有违犯者,是摊点的予以取缔,是店铺的停止整顿,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不得进行算命、卜卦等封建迷信活动,如有发现,限期离开景区,并处以5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九曲溪沿岸非经营点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否则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牌照的竹筏在九曲溪上为游客提供游览、照相等经营活动,违者没收其竹筏。
第五章 服务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景区内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均须挂牌亮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不得索取小费(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 景管人员对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要以教育疏导为主。执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章办理,否则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九曲溪竹筏游览应定点停靠,认真讲解,文明服务,严禁索取小费,违者按竹筏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照相人员亮牌、亮证、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和欺诈游客,违者除责令赔偿游客损失外,处以20--50元罚款,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花轿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文明礼物,热情服务,不得尾随、纠缠、敲诈游客,否则处以50--100元罚款,直至停轿。 第二十九条 卫生清洁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带团时必须佩挂胸卡、携带导游证和派团单。 第三十一条 在各售票处设置“游客须知”和“游客投诉箱”,由专人负责定期定时开票,对游客的投诉在三天内做出答复和处理,特设投诉、举报电话两部,号码:(0599)5302228、5303053。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风景区管委会景区管理局、土地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夷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