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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15日】  【文章来源:武夷山团市委
武夷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武夷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WUYISHAN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WYV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共青团武夷山市委领导下的,由全市青年志愿者自愿联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全党工作大局、服务全团工作重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为行动口号,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我市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武夷山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夷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武夷山市城东路1号(市青少年宫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七)培养青年志愿者;
  (八)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之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社会公益的青年
  (三)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有一定业务或技术专长的青年志愿者(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参与本会工作的人员例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介绍并经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团体工作报告,聘请本团体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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